截至8月,南京已累计开工1000部住宅电梯增设工程
类型:新闻    作者:912好房   
1.8K 2019-09-11

    据紫金山新闻爆料,截至8月,南京已累计开工1000部电梯,累计完工800部,在建200部。刚刚,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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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如下:

    关于修改《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为了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装电梯工作的相关要求,决定对《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1.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款修改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资金补贴政策和计划拨付资金。”删去第七款。

    2.将第五条修改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的原则,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二)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三)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四)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3.将第十条修改为“建设者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者应继续与异议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沟通协商,并形成记录。协商情况应在公示报告中予以说明。”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四)增设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书面协议;(七)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八)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增设电梯改造防空地下室的,须到人防部门办理手续。”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建设、人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7.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江北新区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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