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果园遭索赔9103万,判决结果出来了!
类型:新闻    作者:912商业    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8K 2020-05-28
 

5月1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诉讼判决案例。种水果的“百果园”把开水果超市的“百果园”告上了法院,索赔额高达9103万元。

01、基本案情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

基于此商标,原告对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百果园公司)、丰泽区泽德水果店(下称泽德水果店)提起标的额高达9103万元的侵权诉讼,主张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鲜水果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百果园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

同名,这可尴尬了!都叫“百果园”,那算侵权吗?

02、法院审理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经营活动,旗下的授权门店多达千家。其在实体店铺中使用“百果园”标识或字样的行为,并未直接标识到每个独立的水果或者单一水果包装上,不应认定在第31类“鲜水果”类别上使用,该诸多使用行为构成统一商标体系化使用行为,且授权门店中销售的部分水果带有水果种植企业使用的商品商标,说明该公司使用标识或字样的目的并不在于识别水果的种植及生产来源,而是在于标识经营场所以及区分零售服务提供者的来源。

这也就是说,原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1类(鲜水果)、被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被告合理合法使用了第35类的核定服务范围,并未侵权。

1、被告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

深圳百果园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水果销售;在网上销售农产品、食品;经营电子商务;水果销售及加工等。其中并未包括农业种植或者相关水果种植的经营范围,结合其签订的购销合同,说明其不是一家种植水果的农业企业,而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以提供水果销售、加工及配套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

2、被告使用标识目的在于标识经营场所

也就是说原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1类(鲜水果),被告的注册商标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被告合法使用了第35类的核定服务范围并未侵权。

3、两公司领域不同,不构成相似

两家公司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构成一条产业链的前端及后端,司职分工不同,在两家公司未相互进入对方经营领域以及各自在各自领域均持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其商标使用的类别不构成类似。

4、被告不可能有攀附知名度的意图

03、审判结果

结合深圳百果园公司具体场所和情景中使用的标识与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图形及字母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两者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亦不同,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祥麟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第35类商标是一件“万能商标”

商标根据商品和服务共分为为45类,其中1-34类属于商品类商标,35-45属于服务类商标,而第35类商标刚好落在这两者中间位置,隶属服务性商标,其包括9大近似群组及上百个下属小项内容,它近乎可以覆盖所有行业,如电商平台、互联网企业、连锁加盟、商超便利店、商业服务、咨询公司、广告公司、策划公司、设计公司、传统企业等。

在商标使用上被告方通过招商加盟在全国开了超过3000家加盟门店完全属于第35类商标的合法权,同时被告方除了注册第35类商标外,还注册了互联网相关商标类别,所以被告方通过互联网小程序、搜索引擎等提供服务也是属于核准注册商标的专属合法权益,也不构成任何侵权。

由此可见,第35类商标对企业来说真的非常重要。所以提醒下各位企业者家,由于品牌名是一笔稀缺的资源,也是企业最核心的无形资产。所以无论你是生产型企业还是服务型企业,如果你的品牌名非常不错或者未来你会一直经营这个品牌,那么注册第35类商标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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